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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7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尤湘茹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9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尤湘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。
理 由受刑人尤湘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、本院及最高法院(程序判決駁回)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(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,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)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及參酌附表編號4、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,附表編號6至編號8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等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莊明彰
法 官 彭政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杜宜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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