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7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蔡升富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蔡升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,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受刑人蔡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
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
法 官 蔡新毅
法 官 蘇隆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妙恩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