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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8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科程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執聲付字第1088號)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科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科程因強盜等罪案件,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,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
送監執行後,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,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張惠立
法 官 朱瑞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家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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