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590,2010120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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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9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鴻鈿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核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張鴻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鴻鈿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21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,上訴本院後,以97年上易字第823號撤回上訴確定。

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分別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49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4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,上開三罪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6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。

受刑人於97年9月2日送監執行。

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7號函所附「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」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
法 官 吳啟民
法 官 王敏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紀語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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