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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93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李晉文
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(台灣高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8號)向台灣高法院台南分院聲請再審,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。
二、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,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,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;
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,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二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依聲請意旨所示,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,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,與上開規定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彭政章
法 官 莊明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韻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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