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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9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曹喬欽
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曹喬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曹喬欽因商業會計法案件,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7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減為2 年9月,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上訴駁回確定,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
法 官 遲中慧
法 官 謝靜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泰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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