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596,20101203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9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志宏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林志宏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志宏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,並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964號上訴駁回確定。

於98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79號函及所附臺灣台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,尚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
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
法 官 吳炳桂
法 官 賴邦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信昱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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