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00,2010120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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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00號
聲 明 人
即 被 告 李晉文
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,

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刑事判決,聲明疑義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按「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。」
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。
其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,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者而言。
至對於判決之理由,則不許聲明疑義,蓋科刑判決確定後,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,倘主文之意義明瞭,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,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,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(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、75年度臺抗字第162號、82年度臺抗字第49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聲明人即被告李晉文因犯公共危險等罪,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。
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7704號判決駁回上訴(公共危險部分,從程序上駁回;
過失傷害部分,不得上訴第三審)確定。
本院上開判決主文記載「原判決撤銷。
李晉文因過失傷害人,處有期徒刑肆月。
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,累犯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
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」
文義明確並無執行上之疑義。
聲明人聲明疑義意旨(如附件)所述,或請求測謊,或係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,或指原判決事實、理由有何爭議、疑點,並無一語述及原判決主文有何疑義,揆諸前揭法條與判例意旨,本件聲明疑義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
法 官 崔玲琦
法 官 劉秉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麗蓮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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