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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0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孔令德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孔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孔令德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,上訴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46號撤回上訴確定;
另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上訴駁回確定,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。
於93年5月1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
法 官 陳憲裕
法 官 黃雅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雅云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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