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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1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河中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河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。
理 由受刑人吳河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
法 官 劉方慈
法 官 陳祐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詠婷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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