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19,2010120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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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1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冠陞
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等案件,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(99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吳冠陞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,免予繼續執行。

理 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處分人吳冠陞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於97年6月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78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,並於97年8月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。

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,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,悛悔有據,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,檢具事證,報經法務部99年10月29日法矯字第099904650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,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1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1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、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在卷可憑,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
法 官 汪梅芬
法 官 周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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