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23,20101206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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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2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正斌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陳正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正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0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確定,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,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。

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4號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為9月及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。

於95年1月1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1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
法 官 游紅桃
法 官 楊智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潘文賢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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