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27,20101209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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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2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添發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林添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添發前因公共危險等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,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。

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
法 官 周明鴻
法 官 林銓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淨卿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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