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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2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王玟樺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王玟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王玟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經本院96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,民國97年7月2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8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
法 官 宋松璟
法 官 王復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靜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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