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31,20101207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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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宗仁
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(聲請案號: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張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宗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(下同)50000元確定,另犯強制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,減為2 月15日,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3 年4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,於民國97年2月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,爰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、刑案紀錄簡覆表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年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
法 官 黃雅芬
法 官 陳世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佳穎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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