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32,20101208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正新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楊正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正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,其中違背安全駕駛罪部分上訴本院後經撤回上訴確定,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上訴駁回,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上訴駁回確定。

於民國98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5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99年11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50051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莊明彰
法 官 彭政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杜宜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