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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羅家智
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家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家智因殺人罪案件,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3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,於93年2月20日送監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4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
法 官 蔡新毅
法 官 蘇隆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妙恩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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