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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鐘建常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執聲付字第1108號)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鐘建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鐘建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,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
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;
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嗣經本院98年聲字第2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。
送監執行後,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4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,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張惠立
法 官 朱瑞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家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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