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37,20101208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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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7號
聲 請 人 宋文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宋文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。

理 由
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宋文自本件案發後即遭限制出境迄今,茲最高法院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判決聲請人全部無罪確定在案,本件顯無再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必要,爰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。

二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,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9 月2 日當庭諭知免予羈押,暨諭令以新臺幣100 萬元具保候傳,同時諭知限制出境,同日並以北院錦刑93矚訴1 字第0930013923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在案。

嗣聲請人被訴挪用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團費部分,經本院以96年度矚上更㈠字第2 號判決無罪,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;

又被訴有關房租費用圖利部分,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㈡字第75號判決無罪確定;

另被訴收受曹仲立賄賂部分,亦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10 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,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100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無罪確定。

則聲請人原實施限制出境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,自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。

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1 、第110條、第107條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莊明彰
法 官 彭政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杜宜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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