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45,20101208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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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明輝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謝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
理 由受刑人謝明輝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
法 官 洪于智
法 官 魏新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儒萍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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