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50,20101208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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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權鋒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劉權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。

理 由受刑人劉權鋒因強制猥褻等罪,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彭政章
法 官 莊明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韻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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