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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信啟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信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黃信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、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分別確定在案;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故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潘進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任正人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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