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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6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建發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建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建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2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,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,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。
於民國94年5月2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6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
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
法 官 陳世宗
法 官 黃雅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鄭雅云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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