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7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鴻隆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鴻隆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受刑人楊鴻隆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,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誤載為98年度簡字第8128號,應更正為98年度簡字第1460號外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
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
法 官 潘翠雪
法 官 彭幸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靜姿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
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