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683,20101215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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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8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處分 人 林豐年
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案件,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(99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林豐年犯恐嚇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,免予繼續執行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處分人前因恐嚇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97年9月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,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,業於97年10月8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。

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2月,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,悛悔有據,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,檢具事證,報經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矯字第0999050381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,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3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5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、成績計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,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本件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,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,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
法 官 劉興浪
法 官 許文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慧娟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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