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732,20101216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莊聖堂
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,經核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莊聖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莊聖堂因強制性交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,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上訴駁回確定,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 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3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
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
法 官 許必奇
法 官 周明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彥琪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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