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748,20101220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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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4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鍾勝朝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鍾勝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鍾勝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4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嗣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268號先後駁回上訴確定,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
法 官 宋松璟
法 官 王復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靜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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