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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6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繼恩
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繼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繼恩因犯竊盜等罪,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 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朱瑞娟
法 官 陳恆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家麟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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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01 │ 02 │ 0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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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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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主 刑│有期徒刑 6月,如│ 有期徒刑9月 │ 有期徒刑9月 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
│ │幣1千元折算1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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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7年4月7日晚間22│97年4月15日下午 │97年5月25日上午7│
│ │時15分許為警採尿│1、2時許 │時許 │
│ │前96小時內之某時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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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查 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及 案 號 │檢察署97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7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7年度毒偵│
│ │字第3575號 │字第4849號;併案│字第4888號 │
│ │ │案號:同署97年度│ │
│ │ │毒偵字第3821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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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7年度簡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
│ │ │ 第6335號 │ 第3086號 │ 第3396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 97年7月31日 │ 97年8月15日 │ 97年9月1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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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7年度簡字 │ 97年度上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
│ │ │ 第6335號 │ 第4315號 │ 第3396號 │
│ │ │ │(上訴不合法駁回)│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 97年9月15日 │ 97年10月6日 │ 97年11月25日 │
│ │ │(撤回二審上訴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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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 │附表編號01至0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 │97年度聲字第5694號裁定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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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04 │ 05 │ 0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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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│ 行使偽造私文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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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主 刑│ 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 3月,如│有期徒刑3月,如 │
│ │ 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│
│ │ │1千元折算1日 │1千元折算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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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7年5月25日上午7│ 97年4月6日 │ 97年4月6日 │
│ │時許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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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查 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及 案 號 │檢察署97年度毒偵│檢察署97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7年度偵字│
│ │字第4888號 │第11785號 │第1178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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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7年度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
│ │ │ 第3396號 │ 第2152號 │ 第2152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 97年9月12日 │ 97年10月3日 │ 97年10月3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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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7年度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 97年度訴字 │
│ │ │ 第3396號 │ 第2152號 │ 第2152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 97年11月25日 │ 97年10月27日 │ 97年10月27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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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07 │ 08 │ 0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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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加重竊盜 │ 加重竊盜 │ 加重竊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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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1年4月 │ 有期徒刑1年2月 │ 有期徒刑1年2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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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7年3月18日上午9│97年4月15日上午 │97年4月15日上午 │
│ │時至11時30分許間│10時許 │10時許 │
│ │之某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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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查 機 關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
│及 案 號 │檢察署97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6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6年度偵字│
│ │第10151、12681號│第14099、21482號│第14099、214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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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
│ │ │ 第898號 │ 第2255號 │ 第2255號 │
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判決日期 │ 98年6月12日 │ 99年3月11日 │ 99年3月1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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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 98年度上易字 │
│ │ │ 第898號 │ 第2255號 │ 第2255號 │
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確定日期 │ 98年6月12日 │ 99年3月11日 │ 99年3月1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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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 │ -- │附表編號08、0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前│
│ │ │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1 │
│ │ │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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