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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7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葉佳榮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葉佳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葉佳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
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
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,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
故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;
3、4所示各罪,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、98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判決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、10月,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。
依前開說明,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,即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,本院經審上述界限後,乃酌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
法 官 周盈文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淑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
附表:受刑人葉佳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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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罪名│宣告刑│犯罪│偵查機關年度│最後事實審│判決│確定判決之│確定│備 註│
│ │ │ │日期│案號 │法院 │ │法院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最後事實審│ │確定判決法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法院之案號│日期│院之案號 │日期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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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施用│有期徒│97年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│98年│同左法院案│98年│與編號2 │
│ │第一│刑7月 │6月1│法院檢察署97│方法院97年│3月 │號 │4月 │定應執行│
│ │級毒│ │1日 │年度毒偵字第│度審訴字第│13日│ │14日│刑為有期│
│ │品 │ │回溯│3178號 │2217號 │ │ │ │徒刑10月│
│ │ │ │26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時內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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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施用│有期徒│97年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│98年│同左法院案│98年│與編號1 │
│ │第二│刑4月 │6月9│法院檢察署97│方法院97年│3月 │號 │4月 │定應執行│
│ │級毒│ │日晚│年度毒偵字第│度審訴字第│13日│ │14日│刑為有期│
│ │品 │ │間某│3178號 │2217號 │ │ │ │徒刑10月│
│ │ │ │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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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施用│有期徒│98年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│98年│同左法院案│98年│與編號4 │
│ │第一│刑7月 │2月2│法院檢察署98│方法院98年│9月 │號 │9月 │定應執行│
│ │級毒│ │5日 │年度毒偵字第│度審訴字第│4日 │ │28日│刑為有期│
│ │品 │ │回溯│1072號 │1104號 │ │ │ │徒刑10月│
│ │ │ │26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時內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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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施用│有期徒│98年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│98年│同左法院案│98年│與編號3 │
│ │第二│刑4月 │2月2│法院檢察署98│方法院98年│9月4│號 │9月 │定應執行│
│ │級毒│ │5日 │年度毒偵字第│度審訴字第│日 │ │28日│刑為有期│
│ │品 │ │回溯│1072號 │1104號 │ │ │ │徒刑10月│
│ │ │ │96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時內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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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幫助│有期徒│98年│臺灣新竹地方│本院 │99年│最高法院 │99年│ │
│ │製造│刑1年8│3月 │法院檢察署98│99年度上訴│7月6│99年度臺上│10月│ │
│ │第三│月 │初及│年度偵字第 │字第1074號│日 │字第6608號│28日│ │
│ │級毒│ │同年│3702號、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品 │ │4月 │4097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初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同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4月9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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