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790,20101223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宋誌偉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宋誌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宋誌偉因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,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484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,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;

並於刑之執行前,令入相當處所,施以監護2年確定。

於民國(下同)99年3月18日送監執行。

茲宋誌偉於99年12月14日奉准假釋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裁定付保護管束。
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
法 官 賴邦元
法 官 林明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蕭詩穎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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