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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9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郭世陽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郭世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受刑人郭世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,於民國9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。
茲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,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2月14日,法矯司字第09909078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。
二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准如聲請人所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
法 官 劉方慈
法 官 陳祐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詠婷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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