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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1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方立力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執聲付字第1174號)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方立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方立力因詐欺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訴緝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,減為有期徒刑1年,經本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27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
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重上更八字第210 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,經最高法院以91年台上字第37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並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4093號裁定就前案減刑後,併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送監執行後,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9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,尚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張惠立
法 官 朱瑞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家慧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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