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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2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威志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99年度執聲字第17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威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伍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陳威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至附表編號10判決處拘役部分,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,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,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,且因本件所定應執行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,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,本件自不應執行所處拘役55日,附此敘明。
二、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)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
法 官 謝靜慧
法 官 梁耀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莊淑茹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受刑人陳威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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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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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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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 │97.4.11為警採尿 │97.4.11為警採尿 │96.11.13為警採尿│
│ │時回溯26時內某時│時回溯26時內某時│時回溯26時內某時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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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7年毒偵│板橋地檢97年毒偵│板橋地檢97年毒偵│
│年度及案號 │字第3701號 │字第3701號 │字第594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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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8年度訴緝字第 │98年度訴緝字第55│98年度訴緝字第56│
│事實審│ │55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98.04.03 │ 98.04.03 │ 98.04.03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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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│98年度訴緝字第55│98年度訴緝字第55│98年度訴緝字第56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 98.04.30 │ 98.04.30 │ 98.04.30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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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 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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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
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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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4月併科 │有期徒刑9月 │
│ │ │罰金新台幣1萬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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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96.11.13為警採尿│96.11.11-96.11.1│98.02.25 │
│ │時回溯96時內某時│3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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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7年毒偵│板橋地檢96年偵字│板橋地檢98年毒偵│
│年度及案號 │字第594號 │第27814號 │字第1833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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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8年度訴緝字第 │98年度訴緝字第57│98年度訴字第1346│
│事實審│ │56號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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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 98.04.03 │ 98.04.03 │ 98.05.2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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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板橋地院 │ 臺灣高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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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8年度訴緝字第56│98年度訴緝字第57│98年度上訴字第27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1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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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 98.04.30 │ 98.04.30 │ 98.07.23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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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 │ 7 │ 8 │ 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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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公共危險 │非駕駛業務過失傷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害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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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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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98.2.26為警採尿 │98.01.10 │98.01.10 │
│ │時回溯96時內某時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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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8年毒偵│板橋地檢98年偵字│板橋地檢98年偵字│
│年度及案號 │字第1833號 │第16772號 │第16772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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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臺灣高院 │ 臺灣高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│98年度訴字第1346│98年度交上訴字第│98年度交上訴字第│
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145號 │145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日期│ 98.05.22 │ 98.11.11 │ 98.11.1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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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灣高院 │ 臺灣高院 │ 臺灣高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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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8年度上訴字第27│98年度交上訴字第│98年度交上訴字第│
│判 決│ │13號 │145號 │14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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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 98.07.23 │ 98.11.11 │ 98.11.11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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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 │ 10 │ 11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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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 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│強盜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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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 │①有期徒刑4年6月│有期徒刑7年6月 │ │
│ │元併科罰金新臺幣│ │ │
│ │60000元 │ │ │
│ │②拘役55 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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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98年2月間某日 │97.05.17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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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8年偵字│板橋地檢97年偵字│ │
│年度及案號 │第7027號 │第15701號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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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板橋地院 │ 臺灣高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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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98年度交訴字第 │99年度上更一字第│ │
│事實審│ │160號 │180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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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 98.10.29 │ 99.09.1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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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 臺灣高院 │ 最高法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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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99年度上訴字第55│99年度台上字第 │ │
│判 決│ │8號 │2483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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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 99.03.19 │ 99.11.18 │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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