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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2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侯中呈
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侯中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侯中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,另犯贓物等罪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,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,上開罪刑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3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。
又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另犯竊盜罪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8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3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。
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,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81號上訴駁回確定,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662號並與上項施用毒品、竊盜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。
於95年9月18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,法矯司字第09909079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
法 官 李麗珠
法 官 魏新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儒萍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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