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828,20101229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2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許麗芬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9年度執聲字第17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許麗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麗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查,受刑人許麗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
法 官 詹駿鴻
法 官 宋明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駱麗君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
留言內容

  1. 還沒人留言..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

發佈留言

寫下匿名留言。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