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861,20101227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6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韻宇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核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陳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韻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貴院94年上訴字第388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,並經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632號駁回上訴確定。

於民國(下同)95年4月18 日送監執行。

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54385號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
法 官 汪梅芬
法 官 周政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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