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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6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蕭日松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9年度執聲字第17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蕭日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
理 由受刑人蕭日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爰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
法 官 宋松璟
法 官 王復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靜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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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
│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 │(施用第二級毒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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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 5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 5月,如易科罰│有期徒刑7月 │
│ │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│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│ 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 罪 日 期│98年8月31日 │98年9月13日為警採尿時 │98年11月28日 │
│ │ 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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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│同左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偵查(自訴)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機關年度案號│98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、│同左 │9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 │
│ │第2831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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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 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 號│99年度易緝字第124號 │同左 │99年度上易字第2150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│99年7月20日 │同左 │99年11月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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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 院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 號│99年度易緝字第124號 │同左 │99年度上易字第2150號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9年8月9日 │同左 │99年11月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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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 │編號1、2經同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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