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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藍坤保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藍坤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藍坤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2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。
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後,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83號判決駁回上訴,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58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
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,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
98年1月9日送監執行,茲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99年12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54418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
法 官 徐蘭萍
法 官 劉方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家敏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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