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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仁中
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仁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仁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,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,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,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2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,於96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
法 官 蔡新毅
法 官 蘇隆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妙恩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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