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888,20101230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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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8號
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刑人 范勝利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3號),裁定如下:

主 文

范勝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范勝利前因強盜案件,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。

民國94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,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。

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
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57號函、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。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
法 官 吳淑惠
法 官 郭豫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采薇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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