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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9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東梧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東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東梧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,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上訴駁回確定,於民國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,嗣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潘進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任正人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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