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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蔡美蓉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蔡美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美蓉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。
受刑人於98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,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99年12月21日法矯字第0999054739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
法 官 梁耀鑌
法 官 遲中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韋杉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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