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912,20101231,1


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惠筑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核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李惠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惠筑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,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223號上訴駁回確定。

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
法 官 許必奇
法 官 周明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郭彥琪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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