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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曹玉珠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曹玉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曹玉珠因詐欺罪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。
民國9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
法 官 王復生
法 官 宋松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蘇秋凉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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