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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3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處分人 胡台鋼
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(99年度執聲字第17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胡台鋼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強制工作處分,免予繼續執行。
理 由受處分人胡台鋼前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 6月,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,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。
於98年2月2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,已滿1年8月,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於執行期中,行狀良好,悛悔有據,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的必要,檢具事證,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。
經覆核無誤,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,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、第40條第1項,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
法 官 吳淑惠
法 官 郭豫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采薇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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