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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璨豐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璨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璨豐因詐欺案件,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,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上訴駁回確定。
於98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查被告陳璨豐因詐欺案件,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,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上訴駁回確定。
於98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,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,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
法 官 林恆吉
法 官 劉嶽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何仁崴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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