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-TPHM,99,聲,3957,20101231,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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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世勇
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99年執聲付字第12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 文

王世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
理 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世勇因犯詐欺罪案件,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;

另犯詐欺罪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。

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

二、經查:受刑人王世勇所犯詐欺罪等案件,業已確定在案,並於97年9月3日送監執行,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,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9號函核准假釋,有上述函及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。

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。
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
法 官 周盈文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梁淑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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