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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(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號),聲請停
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,並限制出境後,准予停止羈押。
理 由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(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號),前經本院執行羈押,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,經核符合規定,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,並限制出境後,停止羈押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
法 官 黃雅芬
法 官 陳世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佳穎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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