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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傷害致死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,上訴後,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2月,嗣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於民國95年1月20日送監執行,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
法 官 王炳梁
法 官 莊明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韻雅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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