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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1號
聲 明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所
為裁定(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),聲明疑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:鈞院之裁定於主文欄內謂「甲○○所犯竊盜罪部分,上訴駁回」,並未具體指明係附表22編號為何之罪,且依審判不可分之旨,被告所犯竊盜罪與偽造文書部分,顯係相牽連之案件,依法應可上訴於第三審,鈞院裁定不得上訴部分有違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,為此聲明疑義云云。
二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,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,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,係指諭知科刑判決,即具體的宣示主刑、從刑之法院而言。
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,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,至對於判決之理由,則不許聲明疑義,蓋科刑判決確定後,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,倘主文之意義明瞭,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,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,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(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之裁定,並非諭知有罪之科刑判決,自非聲明疑義之對象,本件聲明人對之聲明疑義,於法已有未合。
且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裁定主文:「甲○○犯竊盜罪部分,上訴駁回」之意義明瞭,並無執行上之疑義,參照上開判例意旨,亦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。
至聲明疑義意旨另指稱竊盜罪與偽造文書罪應為相牽連案件,係對原判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疑義,應循其他途徑救濟,非得以聲明疑義闡述判決主文文義程序為之。
從而,聲明人就本院上開裁定聲明疑義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
法 官 楊力進
法 官 許永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江采廷
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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